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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上海源济科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上海源济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谢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源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源济科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源济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8766.62元(其中货款及违约金4134401.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9251.63元,执行费451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