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刑更2120号

张忠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20号罪犯张忠会,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了(2011)呼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忠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15日入监服刑。2013年10月1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会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八日。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