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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祥亚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57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祥亚,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祥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88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祥亚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原审被告人孟祥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祥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祥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祥亚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8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捷审 判 员  郑焯琼代理审判员  钱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扬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