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保、河南省杞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保,河南省杞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保,男,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杞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青龙北街。法定代表人:姚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玉保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杞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杞县电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玉保申请再审称,张玉保在杞县电影公司工作多年,该公司应当保障张玉保的各项权利,但该公司不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张玉保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双方之间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既已受理,就应当作出支持张玉保正当要求的合理判决,二审法院却以张玉保要求电影公司落实待遇的起诉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其请求未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杞县电影公司提交意见称,张玉保的请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玉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杞县电影公司根据政府文件进行改制,职工安置及养老金等问题依据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进行统一安置和解决。故,一、二审法院认为张玉保要求杞县电影公司落实待遇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张玉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