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周焯威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87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周焯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73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陈志开,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庆、周意洋,均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焯威,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周焯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杏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