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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浏阳市洞阳毛立山采石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浏阳市洞阳毛立山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英定,局长。被执行人浏阳市洞阳毛立山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福珍,女。执行人 浏       阳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与       被执行人 浏阳市洞阳毛立山采石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18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建良审判员刘志清审判员黄卫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高玮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