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嘉亿首席SOHO楼702室。法定代表人赵保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文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文支付投资款20000元、福利金2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文支付投资款18200元、福利金18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文支付投资款18200元、福利金18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详见查询清单)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82900元,未到位标的为829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工作记录、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