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甘贵强与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贵强,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686号原告:甘贵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告:韦彬,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甘贵强与被告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年22日立案。原告甘贵强于2016年10月2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贵强负担。审判员 徐家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勇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