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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甘贵强与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贵强,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686号原告:甘贵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告:韦彬,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甘贵强与被告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年22日立案。原告甘贵强于2016年10月2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贵强负担。审判员  徐家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勇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