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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正刚与被执行人马治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正刚,马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海正刚,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马治龙,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海正刚依据(2016)宁04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治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蓓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