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伟与赵轩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赵轩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130号原告:汪伟,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轩誉,男,x1993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