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石同桥与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同桥,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99号原告石同桥,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时林,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梁园市场南门往东500米路北原告石同桥诉被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同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