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勇与付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付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7333号原告孙勇,男,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包韪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体军,男,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付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付体军银行账户存款555,218.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106010619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体军银行账户存款555,218.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