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695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牛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