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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695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牛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