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胜强与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708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强。被执行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传珍,经理。赵胜强与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规定: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胜强2013年工资2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赵胜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215元,执行费用30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XX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