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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会庆与包夏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庆,包夏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787号原告:赵会庆,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伯,天津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夏飞,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赵会庆与被告包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赵会庆诉称,2016年3月2日原、被告及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出售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东海天馨苑通鑫园16-1-501号房屋,房屋价款1455000元。当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20000元并约定2016年10月15日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和其他违约、管辖的内容。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钥匙交付原告,由原告进行装修。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追加630000元房款给被告,用于被告清偿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无视合同和法律,拒绝履行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4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赵会庆(乙方)、被告包夏飞(甲方)及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于2016年3月2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中,就履行该合同产生争议,约定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方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海天馨苑德美幼儿园南50米。本院到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团结里30号C-002实地了解,该地址的实际办公单位为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纬路服务站,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此并未设有办公场所。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中,对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已经协议约定向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新生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即天津市津南区海天馨苑德美幼儿园南50米亦为合同签订地,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