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文龙、熊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龙,熊星,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120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星,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帅珍,女,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星、帅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星、帅珍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熊星、帅珍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星、帅珍银行存款17944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