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闰廷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闰廷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20号罪犯闰廷伍,男,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丹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闰廷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8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闰廷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闰廷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闰廷伍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闰廷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赃物,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闰廷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