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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家阁与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阁,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1571号原告王家阁,男,生于1964年7月,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敬国,居民,系原告同事。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鹏,总经理。原告王家阁与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悦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敬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阁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购买房产配置的装饰、设备标准。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资料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书;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房管部门实地测量的产权面积数据,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据实结算房款;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完善双水源、双电源、供燃气、地暖等设施,被告以上违约行为,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资料办理房产证;2.被告立即完善双水源、双电源、地板采暖等配套设施;3.被告提供房管部门实地测量的产权面积数据,据实结算房款。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据及契税完税凭证。被告出具的《关于解决凤凰城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本院(2015)桐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宏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已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提交桐柏县房管局,由于桐柏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将拍卖土地交付给被告,导致小区不能整体开发,不能办理房产证。被告已履行双水源供水,双电源供电义务,原告诉请的地板采暖配套设施因业主阻挠,无法履行,责任不在被告。房管部门测量产权面具数据,据实结算房款问题是房管部门的办理程序问题,不是被告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9月,原告王家阁与被告宏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凤凰城小区第4幢1单元2层202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32.14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979.78元,原告首付81608元,余款180000元建行按揭。2011年,讼争房子交付原告,原告入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约定为“以房管部门实地测量的产权面积为准,据实结算”,现房管部门对原告房屋没有测量产权面积。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由于被告未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不能办理房产证。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配套设备:(地板采暖;。⑧双水源:自来水、小区深水井双路供水;⑨双电源:采用两路供电电源。现被告开发的凤凰城小区地板采暖没有履行,小区深水井没有打,只是单电源城高线供电。另查明,关于业主房产证办理问题,被告2012年6月12日承诺“最迟一个月后即可开始办理,所办理产权证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关于地板采暖须建设液化气站问题,同日被告承诺“项目部正在与县有关部门协商,若一周内协商无果,项目部将立即动工建站”。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阁与被告宏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关于办理房产证问题,合同约定出卖人(即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讼争房屋已于2011年交付,由于被告未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原告购买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是由于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关于合同约定的双水源,双电源,地板采暖,被告已履行了自来水供水,小区深水井未打,地板采暖未履行,双电源供电未履行,应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约定,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协助房管部门实地测量讼争房屋产权面积数据,据实结算房款问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原告王家阁房产证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王家阁履行地板采暖、小区深水井供水,双电源供电合同义务。三、待房管部门实地测量原告王家阁的房屋产权面积数据时,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协助,并据实结算房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孝印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