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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山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山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37号原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一号怡和国际大厦12B-8888。法定代表人叶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达琼,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董萍,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阳煤集团山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苌池镇芝角村。法定代表人王自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建娥,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翟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源,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山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75元,减半收取10037.5元后由原告陕西吉天利电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桑成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