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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与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所住地: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60号。法定代表人陈杰,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所住地: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村梁家畈林果园。法定代表人梁时清,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与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