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苏一强与李信芝、孟彦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一强,李信芝,孟彦武,何家辉,八步区铺门镇三冲村民委员会,广东弘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654号原告:苏一强。委托代理人:黎意芳,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信芝。被告:孟彦武。被告:何家辉。委托代理人:陶智录,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步区铺门镇三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义章,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中桐。委托代理人:罗金品。被告:广东弘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进。原告苏一强诉被告李信芝、孟彦武、何家辉、八步区铺门镇三冲村民委员会、广东弘茂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学文人民陪审员 李运党人民陪审员 朱有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