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叶春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008号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叶春辉,男,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叶春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江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