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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字第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贵州江志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江志燕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江志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砖石广场塔楼9层。法定代表人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兴伦,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敬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江志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4日前应支付贵州江志燕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690905.5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38497.34元,利息11626.3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29.3元,执行费人民币44914.58元,共计人民币4296373.07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邹 力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