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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肖志军与李春岚、李赛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志军,李春岚,李赛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志军,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全,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岚,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赛玉,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国,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志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春岚、李赛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肖志军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审认定事实及案件实体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志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