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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灿鸿与陈劲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灿鸿,陈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灿鸿,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劲斌,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灿鸿与被执行人陈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灿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劲斌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前期借款利息2275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劲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执行款总额定为812000元,申请执行人陈灿鸿自愿免除被执行人陈劲斌余欠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还款方式定为分期支付,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劲斌第一期还款12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之前付款;剩余692000元于第二期开始按季度还款,还款全部期限定为两年总共八个季度,每个季度还款86500元,直至还完为止,最后一期还款时间定为2019年1月30日之前全部还款完毕。(3)本案执行费和受理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陈灿鸿负担。(4)被执行人陈劲斌若逾期还款,申请人陈灿鸿有权按本院(2016)闽01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5)申请人陈灿鸿收到全部借款人民币812000元时,本案执行结案。另申请人陈灿鸿今后自愿放弃要求陈劲斌任何费用。(5)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劲斌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以及暂时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