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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刚,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刚,男,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风县午井镇九家村19号。被执行人齐凯,男,生于1983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横渠镇豆家堡村5组87号。本院在执行张晓刚与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长期不在。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案件无法执结。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