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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与周海滨、晋江市耀奇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蔡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周海滨,晋江市耀奇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蔡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376号原告: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蔡火谅,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火保,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原告的职工。被告:周海滨,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晋江市耀奇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彩红。被告:蔡彩红,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与被告周海滨、晋江市耀奇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蔡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亿富皇喷胶棉经销部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审判员  黄文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