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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启友与陈永才、易世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才,袁启友,易世季,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才,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舒战峰,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启友,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安,潢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世季,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原审第三人: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志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永才因与被上诉人袁启友、易世季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永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战峰,被上诉人袁启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安,被上诉人易世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代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