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6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67980H。法定代表人:杨余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思泉,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037295942。法定代表人:孟成君,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皖0222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原安徽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建华管桩公司X、X号宿舍楼(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xxxx**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和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原安徽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建华管桩公司X、X号宿舍楼(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xxxx**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武人民陪审员 尚学勤人民陪审员 朱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