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