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余红云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869号罪犯余红云,女,汉族,1958年6月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屯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红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余红云不服,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准许余红云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以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0月18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李功来、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罪犯余红云和证人方文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余红云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并执行了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红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