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33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万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