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赵永刚、丁晓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赵永刚,丁晓棠,濉溪县铜化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任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负责人:赵清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永刚,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晓棠,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实验小学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濉溪县铜化农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健,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濉溪县铜化农资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郑法召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永刚所有的皖F×××××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赵永刚于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由本院保管。三、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