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尹景绘与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辽宁丹东东港延保救援服务中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景绘,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辽宁丹东东港延保救援服务中心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031号原告尹景绘。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鹏,该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不详。第三人辽宁丹东东港延保救援服务中心。负责人张永刚,该服务中心经理。原告尹景绘与被告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第三人辽宁丹东东港延保救援服务中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景绘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