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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建才、蔡树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才,蔡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才,男,1972年8月4日,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被执行人蔡树林(曾用名蔡发平),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才与蔡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蔡树林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