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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艳与大庆市鑫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大庆市鑫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石艳。被执行人大庆市鑫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萨劳人仲字第2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029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萨劳人仲字第25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