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毛周园与淮安宝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捷豹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周园,淮安宝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民终2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周园,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宝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路,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2-25楼。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华,北京市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周园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宝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宝铁龙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捷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新民初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周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杭州市共安机动车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检测公司)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只能对交通运输设备的质量进行鉴定;涉案火灾发生后,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淮阴区大队(以下简称淮阴消防大队)已经做出明确的认定,涉案车辆起火部位是轿车左前方引擎盖内,可排除雷击,排除外来飞火,不排除引擎盖内电气、电路故障等。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一个没有鉴定资格的杭州检测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认定起火原因和车辆质量没有因果关系而作出判决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宝铁龙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捷豹公司辩称,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取是双方共同选定,且是人民法院的备选鉴定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同时,上诉人就涉案车辆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且理赔的事由是自燃险,如果是自燃险当然就不存在质量问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毛周园一审诉讼请求:2014年11月19日,毛周园从宝铁龙公司购买一辆捷豹轿车,2015年3月23日,毛周园在驾驶该车时发生自燃,淮阴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判令:宝铁龙公司和捷豹公司连带赔偿毛周园车辆损失车款105000元,车辆购置税56000元,保险费15200元,银行利息损失30000元,管理费7200元,租车费121700元,拖车费2000元,车上物品损失50000元,共计387100元。一审查明事实:捷豹公司为捷豹品牌汽车的授权总经销商,宝铁龙公司为淮安市捷豹品牌汽车的分销商。2014年11月19日,毛周园从宝铁龙公司购买一辆捷豹轿车,价款475000元,车辆牌号为苏H×××××,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保险。2015年3月23日,毛周园驾驶苏H×××××号白色捷豹牌轿车,在淮阴区镇道路上行驶时,遇岔路口错过而倒车,发现引擎盖冒烟起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及淮阴消防大队出警处理,淮阴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5年3月23日14时41分,位于淮阴区××梁庄一辆行驶中捷豹轿车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一辆捷豹轿车,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火灾起火位置位于轿车左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可排除外业飞火,不排除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引擎盖内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毛周园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370000元的保险赔偿。经捷豹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杭州检测公司对车辆起火原因及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2016年6月16日,杭州检测公司作出鉴定,鉴定意见:1、苏H×××××号捷豹轿车烧毁的起火点在车辆后部右侧撞击部位。2、起火原因是驾驶员在倒车时操作不当,使车辆右后轮驶出路面,造成车辆在倒车过程中车身底部右边梁与道路边缘发生碰撞变形,车身底部主电缆损坏,同时油箱与路面刮擦导致油箱损坏泄漏,部分燃油洒落地面。因车身底部金属部件与水泥地面的碰撞刮擦会产生电火花,同时车底电缆外皮损坏后产生电线短路,短路时瞬间大电流也会产生火花。所以该车在倒车将右后轮驶出路面时,车辆底部右边梁与水泥地面碰撞引发汽车火灾事故,导致起火原因与汽车零件及整车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3、无证据表明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存在安全隐患和故障。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2014年11月19日,毛周园从宝铁龙公司购买一辆捷豹牌轿车,2015年3月23日,毛周园在驾驶该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车辆被烧毁,经鉴定导致起火原因与汽车零件及整车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故毛周园要求宝铁龙公司、捷豹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捷豹公司申请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用,是为了证明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需要,应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捷豹公司负担。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毛周园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342元,由毛周园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毛周园提交杭州检测公司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杭州检测公司经营范围不具备对本案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资质,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宝铁龙公司对上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选定的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且经双方当事人认可。被上诉人捷豹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不同意其证明目的,从该鉴定机构的经营内容上看,是有鉴定资质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二审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9日,毛周园从宝铁龙公司购置的捷豹轿车,发生火灾事故后,经淮阴消防大队认定:火灾起火位置位于轿车左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可排除外来飞火,不排除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引擎盖内油路故障引发火灾……。本院认为,淮阴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中并未对涉案车辆的起火真正原因作出明确认定,而杭州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则表述为:起火原因是驾驶员在倒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起火原因与汽车零件及整车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表明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存在安全隐患和故障。杭州检测公司是经双方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同时该公司亦具备对汽车进行质量检测的鉴定资质,上诉人毛周园认为杭州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亦不需要调取上述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的依据及事实的必要。综上所述,上诉人毛周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6元,由上诉人毛周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