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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7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川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康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川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库尔勒康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720号之三原告:新疆川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洪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辉,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康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区314国道北侧、巴州建设局西南侧龙山东归纪念园2号街。法定代表人:周祥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川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康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