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明波与邓玉芝、刘建武、梁木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波,邓玉芝,刘建武,梁木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999号原告魏明波,男,2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委托代理人,伊伟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玉芝,女,2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建武,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梁木兰,女,49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魏明波与被告邓玉芝、刘建武、梁木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魏明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0元,减半收取760.00元,由原告魏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