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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太泽与雷法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太泽,雷法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936-1号原告:梁太泽,男,193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雷法北,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太泽诉被告雷法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太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梁太泽负担。审 判 长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