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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浩与李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李云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109号原告:刘浩,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云梅,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李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