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浩与李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李云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109号原告:刘浩,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云梅,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李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