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阳根明与吕文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号申请人阳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阳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吕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