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政宏与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繁峙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张政宏,繁峙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01。法定代表人蔡穂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政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峙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横涧乡扑子沟村。法定代表人王通。上诉人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政宏、繁峙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