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关某某、周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荣,关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关某某,男,2001年1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周某,男,2000年4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周桂荣与关某某、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