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加仑与王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仑,王军,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374号原告:李加仑,男,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左亚丽,河北咏远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108090909A。法定代表人:李加仑,经理。住所地:平山县城王子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仑与被告王军、第三人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加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