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加仑与王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仑,王军,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374号原告:李加仑,男,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左亚丽,河北咏远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108090909A。法定代表人:李加仑,经理。住所地:平山县城王子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仑与被告王军、第三人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加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