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曲志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曲志刚,刘研香,张焕刚,陈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785号申请人: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西首路北。被申请人:曲志刚,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研香,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焕刚,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陈燕,女,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志刚、刘研香、张焕刚、陈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64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64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