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余建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建发,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建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建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余建发驾驶赣J×××××号重型厢式货车在320国道萍乡市湘东区五里亭路段从路边修理厂门口倒车驶入320国道准备往萍乡方向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后方从萍乡市区往湘东区老关镇方向正常行驶的赣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根海死亡。事故发生后,余建发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经交警认定,余建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建发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死亡证明,户籍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余建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余建发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事故的发生经过,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在卷予以证实。再查明,被告人余建发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建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余建发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余建发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建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建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聂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