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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刘伟峰、李紫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刘伟峰,李紫旋,崔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248号原告王永生,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鄚州镇杨临河村人,现住。被告刘伟峰,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李紫旋,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崔艳青,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永生、被告崔艳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峰、李紫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1月3日,被告刘伟峰向原告王永生借款50000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条因生意需要向王永生借款5万元整(50000.)月息1000元借款人:刘伟峰担保人:崔艳青借款日期2015年1月3日”。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2008年11月18日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登记结婚,2016年9月8日离婚。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刘伟峰向原告王永生借款50000元,被告崔艳青为借款本息提供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债务发生在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均有义务清偿。原告依约主张利息10000元(算至2016年7月28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艳青辩称保证期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崔艳青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永生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7月28日)。二、被告崔艳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艳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伟峰与被告李紫旋共同承担,被告崔艳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