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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闭应增与邓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应增,邓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闭应增,男,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邓志刚,男,壮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闭应增与被执行人邓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27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邓志刚履行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家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