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庆奇与赵春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奇,赵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973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奇,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城关街道海洋村沙岗屯***号1。被执行人:赵春江,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向阳路一段***号4—3—2。申请执行人刘庆奇与被执行人赵春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9)庄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4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820元、执行费70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